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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個小夥子的婚姻模式,讓他的婚姻變得越走越遠!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剛大學畢業的小美來到大城市重慶工作。由於經濟較為困難,小美既想要尋找到離工作地方近的地方又想便宜的房子,最終,小美在網路上找到了一間房屋。地段還合適,房屋價格也不貴,於是小美就決定租下這間單間房。

小美的房東是一個較為禮貌的男士張三。張三對於長相甜美的小美的到來十分高興。張三主動給小美搬傢俱,還送水果,讓小美覺得這個房東很熱情。

2019年8月,小美住進去房子以後住了一段時間就覺得不是很對勁,總覺得有一雙眼睛看著自己。因為自己在遇到住房的問題時,自己的房東張三都能夠很快的出現並及時提供幫助,這讓小美越來越覺得奇怪。小美在和閨蜜聊天的時候,閨蜜告訴小美看看房裡有沒有什麼不明物品。

於是小美和閨蜜在出租房內進行搜查,一個一個物品的清查,最後在小美出租房的書桌上的一個紙盒內發現一個真空攝像頭。於是小美就向警察報警。警方到達現場以後就聯絡房東張三。在警察的訊問下,張三承認了自己為了滿足自己的偷窺欲,在2019年5月在小美的出租房裡面安裝了針孔攝像頭。

警方根據張三的供述當場給予張三行政處罰,給予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小美也搬離了出租房。但是閨蜜由於在學校學習法律,向小美建議不能輕易的放過張三,應該向法院起訴張三要求其賠償。理由是張三侵權小美的隱私權。於是小美將張三起訴到法院,以侵權隱私權為由要求張三賠償。

二、爭議焦點:小美起訴張三賠償精神損失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原告小美認為:

張三未經小美的同意,在自己的臥室安裝攝像頭,且該攝像頭具有夜視功能,清晰度高。監控攝像頭對著自己的臥室床和衣櫃,小美在房間內的生活,乃至睡覺換衣服等活動都被張三用攝像頭監控。

間是一個人最私密的活動場所,張三的行為直接侵權了自己的隱私權。而且情節非常嚴重,張三很有可能已經將小美房間內的活動傳播到外面,以後將給小美的工作生活產生嚴重的不良影響和危害後果。

小美因為這件事經常睡不著,精神狀態非常的差,張三長時間的監控行為已經給小美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而且小美后面到精神衛生中心進行治療,也花費了不少的醫療費,因此,小美訴求法院判處張三賠償自己的醫療費和精神損害費1萬元。

(二)被告張三則辯解

其安裝攝像頭的目的不是為了偷窺,而是為了保護自己房間的財產安全。即使攝像頭客觀上對小美的生活進行了攝錄,攝像頭的電源時間僅能使用幾個小時。而且其安裝了以後就沒有再使用,因此,其沒有侵權小美的隱私權。張三請求駁回小美的訴訟請求。

三、自然人享有隱私權,窺探自然人房間屬於侵犯隱私權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本案中,原告小美雖然是租賃張三的房間,不是小美所有的房子,但是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房間具有使用權。而且該房間屬於小美私人支配的空間場所。在傳統的法律觀念裡,房間就是私人的城堡,是個人所享有的隱私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無論是自有住宅,還是租用、借用等方式佔有的房屋都屬於私密空間。

小美在私密空間裡的睡覺、換衣服等日常活動當然屬於私密活動,張三透過在小美的房間內安裝針孔攝像頭的行為侵犯了小美的隱私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張三侵犯小美隱私權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因此,最後法院判決張三侵犯小美的隱私權並賠償小美的醫療費和精神損害賠償費1萬元。

四、爭議:在房門口安裝攝像頭是否侵犯鄰居隱私權

2020年3月,張偉(化名)與妻子喬遷新居,雙方經過裝修好後就準備入住,張偉和妻子為了家裡面的安全,就商量換個指紋鎖,然後在門口安裝防盜的可視門鈴,只要門鈴連上網際網路,既可以讓客人到訪時按門鈴,又可以防盜,能夠透過手機客戶端在24小時知曉家門口的情況。而且可視門鈴還可以24小時的進行監控錄影,對家門口的所有情況都能夠記錄的一清二楚。

但是鄰居以張偉侵權隱私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偉拆除可視門鈴,因為可視門鈴又攝像頭,能夠記錄鄰居的起居時間、人員進出情況,確實侵犯到鄰居的隱私權,最終法院判決張偉拆除了自己的可視門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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