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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真的有意義嗎,最後的結果是適得其反

最近雲南一女子在離婚冷靜期,再次遭到丈夫拖拽毆打的家暴,之前申請離婚的時候,身邊朋友、親戚各種勸說不要離婚,湊合著過。她當時就是離婚冷靜期讓離婚延遲了。

再一次發生家暴之後,該女子堅決要求立即離婚,任何人勸自己堅持婚姻關係都不會再妥協了。

所謂“離婚冷靜期”,就是指夫妻協議離婚時,給要求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段時間,強制當事人暫時擱置離婚糾紛,在法定期限內冷靜思考離婚問題,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離婚。

當初離婚冷靜期入法的時候,很多專家都在為此法叫好,認為對社會家庭的婚姻起到積極正面作用。

2001年婚姻法修改後,我國的協議離婚中出現了很多突出問題,離婚率呈持續上升趨勢,尤其是離婚當事人婚齡短,衝動型、輕率型離婚快速上升。

於是就有了離婚冷靜期入法,它的初衷是為了限制衝動型、輕率型離婚,看似是能夠促進社會家庭和諧,降低了離婚率,但這種人為干預限制的措施卻最終導致適得其反的結果。

本來協議離婚就應該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再人為設定一個離婚冷靜期障礙,實屬狗尾續貂,多此一舉。

事實上過去很多女性在離婚冷靜期遭受各種傷害的案例,讓大家已經對離婚冷靜期貼上了負面標籤,甚至部分認為離婚冷靜期保護了家暴者。

可能當初提出透過設定離婚冷靜期的人,沒有想到離婚冷靜期,現在產生的負面效應,很多人就會想既然離婚那麼難,那我為什麼還要結婚了,最終離婚冷靜期變成降低結婚意願的誘因之一!

試想一下,如果大家結婚都不願意結婚了,法律法規去限制離婚還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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