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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臉”,我做主

昨天回家進入小區時,被新安裝的門禁給擋在門外,聽安保人員說,為了安全以後進入小區,需要到物業錄入本人面部、住址、手機號碼等個人資訊,才能透過門禁進入小區,以前的門禁卡都作廢了。

人臉識別門禁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存在洩露個人資訊的風險,因此我是不願意使用人臉識別這種驗證方式。去了物業辦公室,我直接說辦理門禁卡,物業人員說,只有人臉識別,沒有其他驗證方式,這種方式很安全。我回應他:門禁系統驗證方式有門禁卡、指紋、密碼等多種方式,你們不能把人臉識別作為唯一的驗證方式,小區住戶有權選擇自己的驗證方式出入小區。最後物業人員說,向領導反映一下。最終我也沒辦理人臉識別的採集,採集的個人隱私事項太多了,根本不安全。亡羊了再補牢,其實已晚了,應該補好牢,不亡羊。

人臉識別技術在門禁系統中的應用,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有助於提升安全程度,安裝人臉識別門禁後,進出只用“刷臉”即可。很多小區都安裝了這一系統,不過人臉識別門禁需要採集人臉資訊,我國對個人資訊保護是有相關規定的,小區安裝人臉識別門禁系統必須徵得小區居民的同意,強制安裝使用是違法的,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資訊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列舉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構成侵權的情形。客觀地說,人臉識別為百姓生活帶來了不少便利,比如身份驗證、刷臉支付等,有些物業服務企業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業主出入小區或者單元門的唯一驗證方式,要求業主錄入人臉並繫結相關個人資訊,未經識別的業主不得進入小區。因人臉資訊等身份資訊洩露導致“被貸款”“被詐騙”和隱私權、名譽權被侵害等問題時有發生,人們對人臉識別技術濫用的擔心不斷增加。

人臉是公民的重要生物資訊,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洩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巨大危害,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的,《規定》明確,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物業企業應該為業戶提供其他方式進入小區。

“臉”屬於公民個人資訊,取得人臉資訊必須徵得公民同意,不能綁架,不能用“霸王條款”逼人同意,否則可能就是違法。“人臉識別”用得好可以讓生活更美好,用不好可能會影響人們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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