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規定在民法典中,屬於民法典規定的19個典型合同之一,2020年底最高法釋出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司法解釋,在司法解釋第43條第二項規定,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關鍵詞:
建設工程合同 | 欠付工程款 | 工程轉包 | 付款責任
1 案情簡介
承包人九建公司承接工程後,把建設工程違法轉包給分包人。分包人索要工程款時,九建公司以《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司法解釋中的規定,拒絕支付給分包人相應工程款,讓分包人找業主索要主張工程款。
2 最高法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規定,
係為保護實際施工人利益而設定的特別條款,並不免除轉包人、分包人付款義務
。本案九建公司作為轉包人、分包人以此主張權益,缺乏事實根據。
3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337號,甘肅第九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馬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詳細裁定書請至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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