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租賃房屋經營賓館遭自然資源局非法強制拆除造成財產損失,判決賠償
【原告】鍾女士、塗先生、杜女士
【代理拆遷律師】北京京平律師
【被告】江西省南昌市某縣自然資源局
【案情簡介】
鍾女士、塗先生、杜女士三人共同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案涉房屋,並重新進行裝飾裝修用於經營迎賓商務賓館。2017年某日,江西省南昌市某縣自然資源局在未出示工作證件和合法有效檔案的情況下,非法控制原告,將正在經營的賓館非法強制拆除,導致房屋及裝飾物被徹底損毀,大量的賓館物品和財產被埋壓,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
【勝訴】
最終,法院支援了京平拆遷律師的觀點,判決如下:
被告某縣自然資源局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給付原告案涉財產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