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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傳民狀告大衣哥著作權侵權! 若事實成立, 大衣哥需要賠償多少?

谷傳民以侵犯著作權為由,把農民歌手大衣哥起訴到了山東省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這是大衣哥走紅10年來第一次因唱歌被告上法庭,有網友支援大衣哥說這是“欺負老實人”。

谷傳民要起訴大衣哥已經發酵了很長時間了,直到這個月4日,法院才正式開庭審理。不過當事人雙雙未到庭審現場,而是各自的代理律師到庭辯護。當天,法院對此案沒有現場作出判決。

大衣哥朱之文和谷傳民是菏澤同鄉,二人為什麼會對簿公堂呢?如果侵權成立,大衣哥需要賠償多少錢呢?

首先,谷傳民狀告大衣哥始於歌曲《火火的情懷》,雙方就是否存在侵權行為存在分歧

提到谷傳民,知名度肯定無法與大衣哥同日而語,但實際上谷傳民很有“才”,他是中國音樂家協會流行音樂學會會員,同時也是知名記者、詞作家和編劇,有著較為深厚的文字功底。

谷傳民在影視、長篇小說、歌曲等方面都有自己的代表作,比如他是電影《命運系統》的編劇,長篇小說代表作有《如果你是落花》、《殺牛等》等;另外在歌曲寫詞方面也有不俗的成績,不少作品被知名歌手演唱,比如《大夢中國》的演唱人是江濤、《春天的訴說》的演唱人是劉媛媛。

提到谷傳民和大衣哥之間的矛盾,還要從大衣哥演唱谷傳民作詞的《火火的情懷》的歌曲說起:

站在客觀公允的角度上,二人對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存在很大的分歧,按照谷傳民的說法,2011年朱之文走紅後,迫切需要新歌演唱,於是在網上和報紙釋出了徵集歌詞訊息,谷傳民在看到這則訊息後聯絡上了大衣哥的音樂製作人孟文豪,並把歌詞《火火的情懷》交給了孟。

朱之文在拿到這首歌后一眼就看中了,於是決定出資打造,在在2012年把這首歌收錄在了朱之文首張專輯《火火的情懷》中,並作為主打歌,由中國唱片公司深圳公司出版發行。

按照谷傳民的說法,直到這個時候他也未曾提出版權要求,原因在於他把這首歌定位為公益性作品,主題是“新農村發展、關愛留守兒童”,並且大衣哥承諾專輯一分錢不賣,《火火的情懷》也只在家鄉公益演唱會和央視農村節目上演唱,不會用於商演。

但是事後谷傳民發現不是那麼回事,大衣哥好像違背了當時的承諾,不僅數次在商演中演唱這首作品獲利,而且專輯《火火的情懷》還在網路及書店上架銷售了,這讓谷傳民難以接受,畢竟大衣哥從中獲利,而作為作詞人的谷全民卻分文未得。

除了《火火的情懷》之外,谷傳民還指責大衣哥侵犯他另外一些歌曲的著作權,比如《熱淚頌》、《美麗的釣魚島》、《祖國情》。

谷傳民稱在起訴大衣哥之前,曾向大衣哥提出過歌曲音樂文學的版權要求,但是大衣哥和他的音樂製作人“唱雙簧、不理不睬”,於是才在去年6月份公開表示朱之文侵犯其多首音樂文學著作權並用於商演,就此拉開了訴訟維權的前奏。

以上是站在谷傳民的角度上來敘述的,而站在大衣哥的角度上,他也表示很委屈,他的版本是當年是谷傳民主動找的他,看重的是他走紅之後的人氣和影響力,於是找到大衣哥請他“幫忙推廣演唱一首歌”,完全沒有提版權的事。

從大衣哥字裡行間不難發現,他始終認為是他在幫著谷傳民做推廣,如今谷傳民“倒打一耙”實屬不應該,自己成為侵權案中的被告是“始料未及”的。

當事雙方表述不一,至於到底是“大衣哥幫助谷傳民演唱推廣,谷傳民一開始就放棄了版權”,還是“大衣哥違背了最初承諾,不僅在公益演出中演唱該歌曲,而且還上架銷售、商演演唱獲利”,這一切恐怕只能交給法院來認定事實、進行釐定了。

二,如果侵權成立,大衣哥要賠付谷傳民多少錢?

法院雖然已於4日開庭審理了,但並未當庭宣判,所以侵權是否成立我們還不得而知,如果假設侵權成立,大衣哥需要賠償多少錢呢?

事實上對於該類侵權案件,並非一定要走到判決程式,雙方解決爭議的方式還有很多,比如自行協商、調解、仲裁等,判決是以上三種渠道無法解決分歧後的最後一種不得已的選擇。

就拿幾年前汪峰起訴旭日陽剛演唱他的《春天裡》為例,汪峰起訴之後,最終雙方以和解收場,旭日陽剛向汪峰道歉並不能在商演中演唱《春天裡》,而汪峰也接受了道歉。至於汪峰是否收到了賠償、賠償了多少,我們不得而知,不過即便有賠償,也是象徵性的賠償,數額不會太大。

其實,如果谷傳民和大衣哥無法達成調解,那麼按照《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賠償標準有嚴格的限定,不是谷傳民主張賠償多少就能賠償多少的,具體來說:

侵犯著作權賠償有“1。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2。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3。法定賠償”這三種計算方法:

如果按照“谷傳民實際損失為依據”進行賠償,那麼谷傳民就需要拿出他因大衣哥商演和專輯銷售而受到損失的證據。這個“實際損失”一般是很難計算的,畢竟如果大衣哥不演唱這幾首歌曲,恐怕這幾首歌也會被“埋沒”,也就不存在“實際損失”的問題,商業價值很難用一個確切的數字的數字來衡量。

如果按照“侵權人違法所得為依據”,說白了就是大衣哥憑藉這幾首歌賺取的商演費和專輯銷售的費用,在認定侵權成立的前提下,以上收益屬於“違法所得”的範疇,法理上應當歸著作權人谷傳民所有,或者分給他一部分,畢竟谷傳民只是詞作者,而不是曲作者。

如果按照這種計算方法,那麼谷傳民需要出具大衣哥從中獲利的根據,比如商演合同、報價、出場費、專輯銷售收入等等,谷傳民掌握以上材料的機率也很小,所以按照這種方式來進行賠償的機率也很小。

實際上即便賠償,也會按照“法定賠償”的計算方式來賠付,即“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但是如果按照“法定賠償”的方式來進行賠償,谷傳民獲得的賠償金額會很少,原因在於法定的著作權使用費收費標準是很低的,通常每件的使用費只有300元,即便有副本,也只能在300元的基礎上增加80元而已。

另外,如果按照以上三種方式都無法計算,那麼根據《著作權法》第53條的規定,判賠標準是判500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如果存在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且情節嚴重的,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5倍以下給予賠償。

綜上來說,鑑於“實際損失”和“違法所得”都很難確定,所以實際上不單是谷傳民,類似案例中作為著作權人,能獲得的賠償是很難進行釐定的,即便釐定清楚,實際獲得的賠償也很會很少,比如前段時間有一個網紅在直播時演唱了《上天再借五百年》,詞曲作者張宏光起訴賠償10萬元,但業內人士透漏,即便最終能獲得賠償,金額也很少很少,原因就在於實際損失或違法多得很難用一個具體的數字來衡量。

這恐怕也是很多著作權人在遭到惡意侵權的時候,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原因所在,畢竟即便勝訴,賠償也不會很多,時間和精力上根本就耗不。

三,大衣哥和谷傳民,孰是孰非?

有人說谷傳民起訴大衣哥是在惡意“碰瓷”,借用大衣哥的名氣和熱度,想以侵權的方式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有一說一,不排除有這種可能性,但是谷傳民起訴大衣哥著作權侵權也有他的實際理由和現實意義,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能讓社會意識到著作權不是隨便就能侵犯的。

過去我們對著作權不是那麼的重視,“想用就用、想抄就炒、想唱就唱”是普遍存在的現象。但是現在不一樣了,國家和司法層面對著作權的保護愈來愈嚴格,侵權人“信手拈來”他人的作品來獲利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侵犯,說的直白一點,人家耗費時間、經歷、心血創作出來的作品,憑什麼你無償使用呢?

當然,我們也不是說大衣哥一定侵犯了谷傳民的著作權,雙方對此還有很大的分歧,是否構成侵權還有待法院進行釐定。

最後站在觀眾的角度上來講,我們也不希望這對“黃金搭檔”因此事而分道揚鑣,畢竟大衣哥也唱火了谷傳民的一些作品,而有“小李白”之稱的谷傳民在文字方面也確實有才華,雙方能繼續合作下去,創作出更多膾炙人口的歌曲才是我們喜聞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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