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穿泳衣去海灘戲水已成為人們夏日必備專案之一,越來越多的女性身穿各式泳衣,大方自信地展現自己。但是,在公共場合面前穿泳衣或比基尼這件事,卻需要經過近百年的發展才取到了如今開放的成果。
在上世紀二十年代的美國,女性在公共場合穿過短的泳衣,是要被罰款乃至逮捕的,海灘上甚至還會執法人員在海灘上巡邏,拿著尺子去量女性的泳衣是否過短。要是腿部露出的長度過長,就會被罰款或逮捕。
不僅女性,在新澤西州,連男性在海灘上也要穿著T恤,禁止裸露,否則會被視為“猩猩”。
圖為1920年代的芝加哥某處海灘上,該名女子與她朋友因穿過短泳衣而被逮捕。
以下圖為警察正在量女子的泳衣是否過短。
這些在我們如今看來十分正常的泳衣都是被視為“過於裸露”,“有罪的”。有些州明文規定女性要穿連身長裙和長襪方可進入沙灘。
澳洲游泳運動員Annette Kellerma曾在波士頓海灘上穿上露背、頸、腿的泳衣而被逮捕。
當時女性的泳衣多是高領、長袖、長褲的款式,面料以羊毛為主。直到30年代,才出現瞭如今的平常款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