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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退租,房子裡都是垃圾!房東怒告:賠我50萬!

“租客退房時,屋內垃圾成山,所以一年也好、兩年也罷,只要房子一天沒有恢復原狀,我就認為他在繼續租用,就得付錢。”

“合同約定我可以自行裝修,也沒說退房時要恢復原狀,房子我早就已經騰退了,房東放任不管造成的損失與我無關。”

租客王某的出租屋垃圾成山,房東因此拒收。房子閒置了一年的損失由誰承擔?

近日,湖州市安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房屋租賃引發的糾紛。

2018年6月,房東周某與租客王某簽訂並約定:王某向周某租賃房屋,租賃期限至2021年7月,年租金50萬元。王某為經營需要可以進行必要的裝飾裝修,租賃期滿後,固定裝置及裝飾裝修無償歸周某所有。

合同簽訂後,王某將房屋裝修並經營起浴場,但因房屋性質等原因遲遲未能辦妥消防備案手續,浴場無法繼續經營後雙方發生糾紛並訴至安吉法院,法院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於2019年7月4日解除,該案經二審後維持原判。

“想通過出租房子賺點租金卻鬧了這麼一出,王某在合同解除後既沒恢復原狀,也沒進行打掃,我這一年的租金損失他應該負大部分責任。”周某說。

2020年8月11日,房東周某將王某再次起訴到安吉法院,要求王某恢復房屋原狀、清理房內垃圾並支付合同解除後的佔有費5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在中約定王某為經營需要可以進行必要的裝飾裝修,並約定合同解除時固定的裝飾裝修均無償歸周某所有,且並未約定王某騰退房屋時需恢復原狀,故周某訴請要求王某恢復原狀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與此同時,根據現場調查,出租屋內堆積垃圾確已超過正常、合理使用租賃物所產生垃圾的數倍,對租賃物的再次轉租和使用產生較大影響,租賃方王某應對租金損失承擔部分責任。

出租方周某在合同解除後未採取必要和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損失擴大部分應由周某自行承擔。

綜合該案商鋪結構、性質及垃圾數量等因素,法院酌定案涉租賃合同解除後15日為垃圾清理的必要及合理時間,此後繼續空置導致的不必要損失不得要求王某賠償。故法院判決王某立即清理垃圾,並支付周某15日的佔有使用費約20548元,駁回周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王某已支付垃圾清理和房屋佔有使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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