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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樓道內堆放雜物引發火災,小區物業被判賠償9.4萬元!

合肥市民張先生(化名)家住新蚌埠路與天水路交口附近一小區,2015年10月17日10時左右,小區單元樓內突然發生大火,此次火災造成了張先生家損失嚴重,因為物品受損,他不得不搬出去居住。大火是因樓道內堆放的一些紙板雜物燃燒引起,但是張先生認為物業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他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樓道雜物起火,大爺被燒成火人

張先生家住該小區的304室,所住樓棟的104室西側公共區域發生火災,火災燒燬104室西側堆放的紙板、雜物等物品,樓上2樓至11樓有不同程度的煙燻,部分外窗玻璃炸裂,所幸沒有人員傷亡。

經消防部門認定,起火原因可排除電氣故障、生活用火不慎、雷擊、小孩玩火、人為放火,不能排除外來火源和自燃的可能。張先生所在的304室因火災導致房屋裝潢及物品受損,無法繼續居住,他只能在外租房居住。

張先生稱,根據消防部門的認定,起火原因不能排除外來火源和自燃的可能,也就是原因不明。“但不管原因是什麼,小區的公共區域堆放大量的紙板、雜物等物品,物業服務公司沒有及時清除這些易燃物,消除安全隱患,沒有盡到對小區公共區域應有的管理義務,從而導致火災的發生。”

張先生表示,物業公司是一種不作為行為,與他的財產損害具有因果關係,因此應承擔賠償責任。相關資產評估公司對張先生家因火災導致的房屋裝修及財產物品損失進行了評估,確認損失總額為7。1萬餘元。為了討一個說法,張先生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他財產損失、租房費用等共計9。4萬餘元。

瑤海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

張先生作為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是物業服務合同關係,物業公司有義務對小區的公共區域進行管理。

此案中,物業公司沒有對104室西側堆放的紙板、雜物等及時進行清除,導致發生燃燒引發火災,給張先生造成財產損失,物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此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張先生9萬餘元。小區物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此次火災並非物業公司在小區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問題,因此火災的損害後果與物業公司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物業公司應減輕賠償責任。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審駁回物業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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