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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身邊的代表·說法(18)|對孩子的特殊人文關懷

《民法典》實施後,上海法院依法審理上海首例非婚生子女撫養案。

案件的起因是,張某和王某在國外留學時相識,確定戀愛關係並同居生活,但未結婚登記。張某回國生活生育女兒,女兒出生後一直隨其生活至今。其間,張某和王某因感情不和分開,考慮女兒逐漸長大,為更有利於女兒接受教育、健康成長,雙方對女兒的撫養權歸屬發生爭議,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女兒由其撫養。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止。子女隨父親還是母親生活,應著重考慮有利於子女生活和身心健康,並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以保障子女合法的權益為基礎確定。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以及雙方訴辯意見,法院最終判決女兒隨張某繼續生活為宜,由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直至女兒年滿18週歲止。

這個案例的司法價值導向是,非婚生子女撫養適用最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這也是《民法典》對孩子的特殊人文關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對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適用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無疑,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孩子無法決定父母的婚姻狀況,但可以確定的是,當父母離婚或者解除同居關係時,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應當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確定,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

法院以此作出司法裁決,正體現了《民法典》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人文關懷,同時倡導全社會形成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樹立優良家風,切實保護家庭中未成年人等弱勢一方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價值導向。

陳峰(市人大代表、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主任)

新民晚報首席記者 姚麗萍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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